湖北省产假、护理假等假期由2部分组成: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国家法定产假;
2、湖北省另外增加的产假、护理假、育儿假。
一、国家法定产假
依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全国)
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应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可增加产假15天。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二、湖北省另外增加的产假、护理假、育儿假
依据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年修正)规定:
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60天,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;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。
产假、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,工资、奖金照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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