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借他人车牌号指标,出事儿了汽车算谁的?

来源:中工网时间:2023-08-31 16:38:16

工人日报-中工网记者 陈丹丹 通讯员 王奕

买车后租用别人的车牌号指标,对方被强制执行了怎么办?汽车还能要回来吗?近年来,出于城市限购、摇号等因素,很多消费者在购车后,会选择租借车牌号指标。此举在为购车人带来一定便利的同时,也埋下了潜在风险。近日,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“租借车牌号指标”的案件。

【案情简介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袁某全额出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,但因没有小客车购车指标,经协商与王某签订车辆号牌租用合同,并将新买的小轿车登记在王某名下,但该小轿车一直由购车人袁某实际占有使用。

此后,李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,法院判令王某偿还李某债务。该判决生效后,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依申请将王某名下的涉案车辆予以查封、扣押。由此,购车人袁某针对执行标的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,随后被法院裁定驳回。袁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排除此次强制执行。

【审理过程】

法院认为,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,涉案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,故袁某能否对涉案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,关键在于其是否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权利人。

本案中,袁某所陈述的支付涉案车辆购车款及偿还贷款的情况明确具体,且能够与其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。同时,结合袁某提交的结算单、银行交易明细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,其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存在高度可能性。

综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,可以认定袁某实际出资购买了涉案车辆,通过租用的方式使用王某名下的小客车指标,并将其购得的涉案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。但是,此后袁某一直占有使用涉案车辆。该涉案车辆系动产,自交付袁某之日起,袁某即享有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。

因此,王某虽为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,但袁某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购置人和所有人,袁某享有涉案车辆的实体权利。因此,法院确认涉案车辆为袁某所有,判决停止对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。

【法院释法】
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二十四条:“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以及第二百二十五条:“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”

本案中,袁某对涉案车辆享有实际所有权,且足以排除对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。因此,判决涉案车辆确认为袁某所有,并停止对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,是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实际情况的。

此外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机动车等动产应采取占有对抗主义,即便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,登记的主要效力也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效力,并不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认定,因此不能因登记而机械地否定实际占有使用的所有权,特别是在执行案件中,债权通常不能获得超越物权的更高效力。

因此,应根据机动车的实际出资、占有、使用等情况综合确定所有权,不能仅凭机动车登记否认实际所有人的所有权,更不能因为机动车“挂牌”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把合同效力引发的问题扩大到物权确认上,应严格遵守当事人诉求范围,保持司法克制主义与谦抑主义,综合保护各方权益。

来源:工人日报客户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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